档案开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年满三十年的档案规定,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经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开放档案的范围
  1、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2、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适当提前向社会开放;
  3、凡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经鉴定为仍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4、寄存的档案需经本人同意,决定是否开放。
  二、开放档案程序:
  1、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开放范围内的档案;
  2、鉴定完的预开放的档案,报同级档案局审批;
  3、剔除未通过开放的档案,公布批准开向档案目录。
  三、本馆开放档案采用分期分批方式。
  四、本馆开放档案,可以向社会提供利用,具体按我馆《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五、本馆开放档案,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本馆档案的公布,主要发布开放档案目录,具体内容需到档案馆查阅。需要全文发布全文、复制件的需经档案馆同意,方可发布。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我馆网站发布;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展览、公开陈列档案复制件。

            伊通满族自治县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