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档案馆开放档案目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年满三十年的档案规定,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经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经我馆鉴定小组鉴定,报请县档案局批准,此次向社会公布开放目录。 特此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档案馆 2019年10月24日